使用條款
最後更新:2026年6月12日
本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規定由 Be a Buddy 合同會社(以下稱「本公司」)提供之行動應用程式「Kids Point」及相關網站(以下合稱「本服務」)的使用條件。使用本服務前,請先閱讀本條款。
第1條(適用範圍)
- 本條款旨在規定本服務的提供條件,以及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關於使用本服務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於使用者與本公司之間有關本服務使用的一切關係。
- 本公司於本服務中不定期公布的規則、指引等,構成本條款的一部分。
第2條(定義)
本條款所使用之用語,其意義如下。
- 家長:對兒童擁有親權或為其監護人,並負責設定與管理本服務的使用者
- 兒童:在家長同意與管理之下使用本服務的孩子
- 家庭:在本服務中建立的以家庭為單位的使用群組
- 任務:家長在本服務中設定的家事、習慣等待辦事項
- 點數:依任務完成情況記錄於本服務中的數值
- 獎勵:作為點數兌換對象、在家庭內約定的優待
第3條(使用條件與家長同意)
- 本服務以大約 4 至 12 歲的兒童及其家長在家庭中使用為前提。
- 建立帳號、設定家庭以及同意本條款,須由家長進行。兒童使用本服務,應在家長的同意與管理之下進行。
- 家長同意本條款時,視為該家庭中兒童的使用亦已獲得家長同意。
第4條(帳號)
- 本服務無須輸入姓名等資料,即可透過匿名驗證開始使用。電子郵件地址與密碼的註冊為自願性質(用於更換裝置時的資料轉移等)。
- 使用者應自行負責管理帳號及所用裝置。若在未註冊電子郵件地址的狀態下發生裝置遺失、故障或刪除應用程式等情形,資料可能無法復原。
- 因帳號管理不當或遭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而對使用者造成之損害,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5條(點數與獎勵的性質)
- 點數與獎勵是用於記錄家庭內約定、鼓勵孩子努力的功能,不具任何金錢價值。
- 點數不得兌換、折現或退還為現金、電子貨幣、其他公司點數或任何其他財產性價值,且不屬於日本《資金結算法》所定義的預付式支付工具。
- 獎勵內容的設定與提供,由各家庭(家長)自行決定與執行。本公司不介入獎勵的履行或其他家庭內的約定,亦不就此負責。
第6條(付費方案)
- 本公司得將本服務的部分功能以付費方案(訂閱制)提供。
- 付費方案的內容、費用及計費週期,將顯示於應用程式內或本服務網站。購買與取消手續依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的規定辦理。除非辦理取消手續,付費方案將自動續訂。
-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適用各商店政策的情況外,已支付的費用不予退還。
- 依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應揭示之事項,將公布於本服務網站。
第7條(禁止事項)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 違反法令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行為
-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的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權利、利益的行為
- 對本服務的伺服器或網路造成過度負荷的行為、未經授權的存取,以及對本服務進行解析、改造、逆向工程等行為
- 超出家庭使用範圍,將本服務用於商業目的的行為(經本公司個別同意者除外)
- 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斷為不利於本服務營運的行為
第8條(智慧財產權)
與本服務相關的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使用的合法權利人。使用者僅取得依本條款使用本服務的權利,不取得任何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第9條(服務的變更、中斷與終止)
- 本公司得變更本服務的內容或終止其提供。終止提供時,本公司將儘量提前相當期間,於應用程式內或網站上公告。
- 因系統維護檢查、故障、通訊線路中斷、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使用者,暫時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
- 因本條措施對使用者造成之損害,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10條(免責聲明)
- 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瑕疵(包括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完整性、對特定目的之適合性等)。
- 因使用本服務而對使用者造成之損害,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不負責任。即使依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令本項免責不被允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亦以損害發生前一年內該使用者支付予本公司的使用費總額為上限。
第11條(個人資料的處理)
本公司將依另行公布的隱私權政策,妥善處理本服務中使用者及兒童的資料。
第12條(本條款的變更)
- 本公司得依日本《民法》第 548 條之 4 的規定,於必要時變更本條款。
- 變更本條款時,本公司將於應用程式內或網站上,事先公告生效日及變更內容。使用者於生效日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變更後的條款。
第13條(聯絡與諮詢)
有關本服務的諮詢,請透過聯絡表單或 info@kidspoint.beabuddy.app 與我們聯絡。
第14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條款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依日本法解釋。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因本服務發生爭議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